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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九基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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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支持剧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一二九”基金是无锡南洋剧社社友会专项用于剧社事业发展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是无锡南洋剧社社友会的募集;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基金:
(一)剧社网站建设维护费;
(二)剧社制作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各类晚会、演出;
(三)剧社新社员岗位培训师资费;
(四)剧社配备高档类设备(价值在3000元以上);
(五)剧社奖励先进或举报者的奖金;
(六)经理事会同意可使用基金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下列支出的,不得使用基金:
(一)剧社日常所需的办公费用、通讯费用等;
(二)基金总额少于2000元时;
(三)基金管委会认为不得使用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一一二九”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一一二九”基金管委会)是负责管理、监督基金使用的机构,隶属于无锡南洋剧社社友会。
第七条 委员会名额7名,其中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由社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其他委员3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担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曾加入过剧社,毕业后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二)在剧社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行使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在无锡南洋剧社社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须向大会做出报告。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批准或否决剧社提交的基金申请;
(三)审查剧社基金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执行委员负责。执行委员的职责是:
(一)向缴款者出具相应的收据或有效凭证;
(二)召集委员会成员讨论剧社提交的基金申请书;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发放基金;
(四)及时公布基金的使用状况。
第五章 基金的募集和申请
第十一条 剧社成员(包括已毕业的)、学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通过无锡南洋剧社社友会向基金会实行捐赠。每次捐赠金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二条 基金的申请须由剧社常委会讨论后,由剧社社长本人向执行委员提交申请及剧社经费收支明细,经基金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任签字,可发放基金;不符合条件的,管委会负责说明原因。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私自挪用、暂借、贪污剧社基金。一经发现,除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剧社在申请过程中,如出现隐瞒事实、伪造各类报销凭证或其它方式骗取基金的,将追究剧社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退回基金;限期不能退回基金,由剧社社长个人负责退回基金。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社员管理规定处分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如出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所述情况,基金管委会有权冻结基金。
第十六条 对于举报他人有上述违法现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一一二九”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基金首次启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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